一、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主要业务部门:
1、纪检监察处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常青街20—1号
电话:2299693
2、反贪污贿赂局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常青街20—1号
电话:2299625
3、大要案指挥中心

是鞍山地区自侦大要案件的指挥、协调部门。主持全市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及渎职侵权大要案的指挥、协调等日常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全市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查处跨区、跨市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常青街20—1号
电话:2299629
4、侦查监督处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42号
电话:2299205
5、公诉一、二处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42号
电话:2299508 2299526
6、渎职侵权检察处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常青街20—1号
电话:2299660
7、监所检察处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常青街20—1号
电话:2299711
8、控告申诉检察处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42号
电话:2299211
9、民事行政检察处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及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常青街20—1号
电话:2299659
10、职务犯罪预防处

统一组织、协调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责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对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总结和推广预防工作经验;统一掌握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情况,负责预防统计,评估和考核预防效果;负责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的收集,进行系统、宏观预防对策的研究,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常青街20—1号
电话:2299689
11、检察技术处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及视听等工作。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常青街20—1号
电话:2299719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6、在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8、环境监管失职案;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2、放纵走私案;
23、商检徇私舞弊案;
24、商检失职案;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三、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四、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五、检察人员办案纪律

六、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八、证人的权利、义务